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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简介
发布时间:2016-07-26 | 点击:
发布时间2016-07-26 | 点击: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简介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原阳光工程)项目是由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实施,着力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的问题,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我校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多年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617人。协助漳县农业局、临洮县农业局完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6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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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育对象:

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兼顾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和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人员。培育对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二、培育时间与补助标准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按照不同培训对象不同培训时间不同标准进行补助。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按人均3000元标准进行补助;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两类职业农民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按人均1000元标准进行补助。培育工程自项目下达之日起至次年3月底前完成阶段性培育任务。之后,要做好认定管理、政策落实、跟踪服务、产业发展等全过程的培育工作。

三、教育培训

(一)制定工作方案。县市区通过召开会议或举办项目管理培训班,使培训机构详细领会实施方案和项目管理等要求,把握实施要点和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工作,逐级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建立起职责明确、分级负责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机制。

(二)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库。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把“四库”(新型职业农民后备学员库、培育学员库、认定学员信息库、培育师资库)建设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的基础性工作抓好抓实。详细掌握本地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和新生代型职业农民的结构状况,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后备学员库。培育对象原则上从后备学员库中选择。培育对象一经确定并接受培训,三年内不得重复支持。

(三)制定培育计划。培训机构要按照农业主管部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和项目管理等要求,参照农业部发布的培训规范,根据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坚持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社会服务型按岗位办班原则,从教育培训(包括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教师遴选、教材选编、组织实施等)、认定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总结评价等方面科学制定操作性强的培育计划,经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

(四)遴选培训教师。市州和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从所属地域科研院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技术员中遴选培训教师,分级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形成一支相对稳定、专兼结合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队伍,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公开培训师资相关信息。各培训机构原则上要从师资库中遴选优秀师资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

(五)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教材。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培训规范,分类型,按产业、工种和岗位分别进行课程设置和学时安排,各专业课程包含公共基础课(含禁毒知识、艾滋病防治、留守儿童管理等引导性培训内容)、专业技能课、拓展课和实习操作课4大模块,各地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和安排课程内容和学时。培训教材要尽可能选用农业部统编教材,有条件的可依照产业发展需要编写地方教材。培训教材一律免费发给农民。

(六)实施班级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行班级管理,建立“两堂课”制度和指导员制度,并做到“一班一案”。培训班要按培育类型分设,每班原则上不得超过50人;要配强班主任,成立班委会,加强学员自我管理和交流学习。培训机构要按班建立规范统一、填写完整、内容真实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台账》,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复印件),培训机构法人代表对台账的真实性负责。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学员身份证(正面)数码照相,并采集每次培训活动数码照片(必须有日期自动生成),以备归档。

(七)开展培训考核。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培训机构要组织参训学员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全省统一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现场技能操作测试。鼓励受训学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增强执业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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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定管理

(一)完善认定管理办法。各县市区要对认定管理办法从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认定主体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开展认定登记。农民自愿认定,并填写《新型职业农民信息采集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认定管理办法,按照认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和认定,认定合格的颁发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将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准确录入并上传至“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库”。

(三)实行动态管理。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加强考核评估和跟踪问效,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纳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进行全程统一管理。对已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出,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坚持认定颁证与政策扶持统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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